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... 更多 >>